(1)法律援助的含义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2)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
申请人可至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办公地址:周至县政府大院 电话:87119148
(3)法律援助范围
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
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因工伤、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
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4)申请材料
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等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的,由本县村、社区负责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非本县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5)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
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
申请事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
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及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事项属于法援中心管辖范围。
(6)免审经济状况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但需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正在享受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
获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
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因见义勇为行为请求赔偿的;
(7)执法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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